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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89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桦林置业有限公司与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林置业有限公司,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王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89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桦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28号。被执行人: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留家沟村。被执行人: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6号海通物流园1-3号。被执行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2科技创业大厦。被执行人:王传江,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金谷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王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118523.3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仵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