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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伯良、刘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伯良,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周伯良,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刘利,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周伯良与被执行人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伯良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利返还周伯良借款17万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裘洪灿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健民审判员  裘海燕审判员  陈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