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陶延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陶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4幢239。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延武,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太辉庙村*组**号。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云公司)与陶延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30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陶延武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兰云公司代偿款218929.51元及违约金25000元;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兰云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4执54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再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股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4执5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孝珍审 判 员 方 倩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