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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喜梅诉李菊萍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喜梅,李菊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特16号申请人:李喜梅,女,汉族,1952年11月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李菊萍,女,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人李喜梅与被申请人李菊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李喜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经本院多次催促,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李喜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李喜梅负担。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