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邱伟与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伟,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801号原告:邱伟,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告: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告:XX,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系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投资人,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伟与被告德州华北肥业有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伟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审判员 郑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昕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