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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邱伟与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伟,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801号原告:邱伟,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告: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告:XX,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系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投资人,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伟与被告德州华北肥业有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伟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审判员  郑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昕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