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破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远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远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破1号之一申请人:远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854687751。法定代表人:黄继寿,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远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854687751。法定代表人:黄继寿,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11月9日,本院根据刘书红、陈龙、陈静、周明、周猛的申请裁定受理远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3月31日,正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本院查明:正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经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正源房地产公司现有主要资产为位于远安××××××路的出让土地,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9055.15㎡,2012年3月20日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期限至2049年5月29日。根据正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16年7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447.6万元,流动负债合计5826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378.4万元,公司所有者权益-2378.4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本院受理正源房地产公司破产申请后,正源房地产公司及其实际投资人通过向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其他形式表示将极力通过各种途径挽救企业于困境,并使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该公司申请重整。该公司在取得相关手续后,如能及时组织资金投入经营,则有复苏的可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5月11日起对远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张佑和审判员 曹敦平审判员 杨 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