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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世才与张掖市云鹏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才,张掖市云鹏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才,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张掖市云鹏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寿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世才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云鹏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8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和被执行人就本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再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8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