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金焕、张梅合等与梁俊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焕,张梅合,张积合,张卫庭,梁俊锋,梁梅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078号原告:苏金焕,女,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是受害人张均的妻子。原告:张梅合,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是受害人张均的女儿。原告:张积合,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是受害人张均的女儿。原告:张卫庭,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是受害人张均的儿子。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由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六合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梁俊锋,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梁梅珍,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73号301-1室。主要负责人:郑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民,该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原告苏金焕、张梅合、张积合、张卫庭诉被告梁俊锋、梁梅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金焕、张梅合、张积合、张卫庭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俊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金焕、张梅合、张积合、张卫庭提出对被告梁俊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焕、张梅合、张积合、张卫庭撤回对被告梁俊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彩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