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霍文花与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文花,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2188号原告:霍文花,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龙,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64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董事长。原告霍文花与被告济南泺口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霍文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文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原告霍文花负担。审判长 张清国审判员 田炳美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