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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振森与李青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森,李青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090号原告:杨振森,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臣宗,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青山,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杨振森诉被告李青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振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51元,由原告杨振森负担。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匡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