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振森与李青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森,李青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090号原告:杨振森,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臣宗,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青山,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杨振森诉被告李青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振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51元,由原告杨振森负担。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匡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