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与渭南荣昌汽贸有限公司、张高峰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渭南荣昌汽贸有限公司,张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被执行人:渭南荣昌汽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高峰,男,汉族。本案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与渭南荣昌汽贸有限公司、张高峰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白水县公证处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白证经字第419号公证书及(2017)白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高峰已自觉清付所拖欠的款项,本案标的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证经字第419号公证书及(2017)白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