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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清辉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清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623号原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清辉,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清流县。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2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清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清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已判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清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曾清辉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清辉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清辉撤回上诉。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张爱玲代理审判员  吴飞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