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金阳、月奇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阳,月奇著,黄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金阳,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月奇著,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黄胜才,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全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月奇著、黄胜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月奇著、黄胜才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胜才是中国农业银行全南县支行职工,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胜才(身份证号码:)在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12×××28)。冻结期间只收不付,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家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无书记员 谢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