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396号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红专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万林海。委托代理人孙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xx,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