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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义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被执行人:任义,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枣强县枣强镇杜烟村,现住本村。本院受理的张义申请执行任义拖欠工资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1121民初432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432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