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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974号原告:黄某某,女,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东门大街1号办公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郑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冰,男,汉族,1993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漫莹朱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