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季锡芬与陆生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锡芬,陆生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18号原告:季锡芬,女,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陆生元,男,195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季锡芬诉被告陆生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季锡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锡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锡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锡芬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宇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