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锦前、赖伟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前,赖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李锦前,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伟龙,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锦前与被执行人赖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锦前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8民初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