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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剑秋钟波与亚泰(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秋,钟波,亚泰(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592号原告李剑秋,女。原告钟波,男。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珩翔,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亚泰(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新民街3号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656072136。法定代表人秦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兴亮,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剑秋、钟波与亚泰(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剑秋、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66.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向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