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恢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荣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荣强,蒲学敏,于荣军,于海涛,于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262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于荣强,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蒲学敏,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于荣军,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于海涛,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于荣国,男,1954年3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于荣强、蒲学敏、于荣军、于海涛、于荣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