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卓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卓文,张运强,葛依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68号李西敏,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八一路四处20楼4单元14号,身份证号130503196709270319。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堂,邢台市桥东区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内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70711347。法定代表人:吕勤耕。被告李卓文,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国旗,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刚,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运强,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第三人:葛依浩,男,1963���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敏诉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卓文、第三人张运强、葛依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西敏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西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敏撤回对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