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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新久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梁伟、魏心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新久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伟,魏心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072号原告:安徽省新久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一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师,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魏心芳,女,1974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新久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魏心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伟、魏心芳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伍军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号×幢×××室(房地权合包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伟、魏心芳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伍军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号×幢×××室(房地权合包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晓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