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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苏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564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奥体中心东侧招商钻石山四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9729480XJ。法定代表人昝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敬宇,职务公司法务。被告苏敏,女,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敏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伯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