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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红梅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522号 申请人:刘红梅,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申请人: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277号云纱诗意9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林。 被申请人:胡文龙,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申请人刘红梅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红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银行存款共计1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文海以其位于衡阳市和平北路***号房屋(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城北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1.15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银行存款共计1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王文海提供担保的位于衡阳市和平北路***号房屋(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城北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1.15平方米)。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产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会君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 校对人:谢 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