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留卿诉被告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卿,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309号原告:李留卿,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高明,男,汉族,45岁左右,现住址不详。原告李留卿诉被告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留卿不能提供被告高明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高明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留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原告李留卿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