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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留卿诉被告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卿,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309号原告:李留卿,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高明,男,汉族,45岁左右,现住址不详。原告李留卿诉被告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留卿不能提供被告高明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高明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留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原告李留卿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