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424江云与赵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家军,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家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家军因与被上诉人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二、本���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220元,退还上诉人赵家军。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