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昌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昌武,男,生于1964年2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因盗窃,2013年12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2014年9月15日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2015年11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2016年4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2016年7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昌武窜至绵阳市涪城区沿江西街,趁陈某(男,36岁,本案被害人)将一辆车牌照为川BYXX**的白色大众牌轿车停放在路边,该车尾箱未锁、车内无人之机,将放置于该车尾箱内装现金人民币2800元的棕色挎包盗走。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李昌武因吸毒被公安机关送至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被告人李昌武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2014年盗窃陈某财物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昌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昌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有多次劣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昌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昌武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昌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昌武在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葛 顺 华人民陪审员 雍李霞人民陪审员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