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正英与刘雪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英,刘雪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418号原告:姜正英,女,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刘雪平,男,1946年10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英与被告刘雪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正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正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原告姜正英未交纳,本院亦不再收取。审判员 张丽丽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