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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珊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3763号原告:深圳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侯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深圳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珊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