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宗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陈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黄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宗银,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宗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宗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宗银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