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方岩山与尹业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岩山,尹业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566号原告:方岩山,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尹业蛟,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地址:洞口县桔城路89号。负责人:刘津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岩山诉被告尹业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岩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岩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岩山负担。审 判 员 雷吉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