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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炜光与范颖博、李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炜光,范颖博,李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68号原告:张炜光,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军强,男,永济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颖博,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琴琴(系被告范颖博妻子),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炜光与被告范颖博、李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炜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炜光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炜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炜光负担,退回原告张炜光150元。审 判 长  白玉砚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苗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