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炜光与范颖博、李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炜光,范颖博,李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68号原告:张炜光,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军强,男,永济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颖博,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琴琴(系被告范颖博妻子),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炜光与被告范颖博、李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炜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炜光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炜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炜光负担,退回原告张炜光150元。审 判 长 白玉砚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苗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