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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张洋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496号原告张洋,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刘磊,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洋诉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张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