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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世平与陈恒亮、王迅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平,陈恒亮,王迅,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男,1960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陈恒亮,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王迅,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表人陈方刚,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了李世平申请执行陈恒亮、王迅、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恒亮、王迅、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000.00元及利息315000.00元,承担执行费15550.00元。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金沙县沙土镇民心花园四套房(2-3-14-1、4-2-1-5-1、4-2-1-5-2、4-2-1-6-1)折价抵偿上诉债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债务,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黔0523执1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沙县房产管理局协助将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金沙县沙土镇民心花园上述四套房产权备案、过户给申请人,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本案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书记员  易 军书记员  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