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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新城社区金港B区业主委员会与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城社区金港B区业主委员会,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724号原告:新城社区金港B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金色港湾B区。法人代表:金某,系主任。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项目部西侧。法定代表人:宫某,系经理。原告新城社区金港B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城社区金港B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