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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段红玉与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红玉,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62号申请人段红玉被执行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本院在执行段红玉与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段红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白山劳人仲裁字(201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