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杭锦旗筑丰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筑丰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312号申请人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92XXXX,住所地杭锦旗锡尼镇杭锦西街南。法定代表人贺金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锦旗筑丰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杭锦旗筑丰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给付,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执字第1312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