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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xx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xx。委托代理人:姜xx(王xx之子)。再审申请人王xx因起诉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2民终1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xx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5年9月23日,王xx在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做鉴定,该所于2015年11月2日以嘴唇、牙龈未受到伤害为由退回司法鉴定。王xx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审查认为,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