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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与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35号原告: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号1-15-3.负责人:张从国,系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国,系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803、805室.法定代表人:姜福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涛,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系辽宁格莱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预收取5,387元,由被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 利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又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