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本成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成,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伟业亨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1100号原告:赵本成,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理人:赵天亮,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铁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连昌,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该公司职员。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淇,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市伟业亨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熊中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柱,长春市南关区民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本成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建工)、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地产)、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长春市伟业亨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本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春建工、天汇地产、金城公司、伟业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赵本成残疾赔偿金511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0元、定残前护理费25808.64元、误工费27040元、营养费10000元、护理依赖费905784元、医疗依赖费240000元、其他费用14792.8元,共计1852545.44元。长春建工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判令长春建工、天汇地产、金城公司、伟业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赵本成在蓝色港湾D区七号楼施工,从楼上掉落一块木方,砸在赵本成的头部,将赵本成砸伤。伤后被送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左侧顶骨骨折等,于2015年12月21日出院,共住院69天。出院后转入长春圣心心脑血管医院继续康复治疗97天。2016年1月19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对赵本成的伤情作出吉常司鉴所[2016]法临鉴字第80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赵本成此次颅脑损伤后果目前检查符合一级伤残;需要护理依赖,为完全依赖程度;需要医疗依赖,医疗依赖费用每月约需1000元人民币;所需营养费用约为10000元人民币。长春建工系蓝色港湾二期D区(梓堂)中标单位,天汇地产系该工程的建设单位,赵本成在该工程的施工中受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赵本成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长春建工辩称,赵本成诉求的各项数额法律依据不足,或数额高于相关法律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依据赵本成在庭审中的具体证据情况及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赵本成的所属雇佣单位为长春市伟业亨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伟业亨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处承揽了涉案建设工程的地下室施工工程,赵本成被指派进行地下室顶板防水施工,赵本成所进行的防水施工与我方负责的地上建设施工属于在施工现场进行上下不同层次的施工作业,且该次防水施工是涉案7号楼第一次防水工程施工,长春市建设监理中心担任该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在其负责召开的监理例会中,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主体下方地下室顶板进行防水作业的单位必须与我单位进行沟通,必须在我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但在本案中无论是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或是长春市伟业亨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均没有提前向我单位进行作业时间的沟通,赵本成在未经我单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我单位施工区域进行施工导致受伤,所以,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长春市伟业亨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对本案中赵本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赵本成本人也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按份责任。天汇地产辩称,赵本成不是天汇地产人员砸伤也并非天汇地产的雇员,天汇地产并非侵权责任或雇主责任的承担方,不应承担赵本成健康权受损的相关费用。天汇地产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通过招投标程序将蓝色港湾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且相关合同已经在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天汇地产在承包方选择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赵本成健康权受到侵害承担责任。根据天汇地产与长春建工、东北金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及第三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因此本案中赵本成应向长春建工、东北金城主张赔偿责任,不应向天汇地产主张权利。综上,天汇地产与赵本成健康权受损之间不存在事实上关系,也无存在法律上强制的责任,天汇地产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金城公司辩称,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案7号楼的管理人是长春建工,赵本成受伤的区域正是金城公司对外劳务分包的区域,并非建工集团的施工区域,因此在自己的区域进行施工是不需要任何人同意的,而相反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知道自己管理的建筑下方有工人正在进防水施工,既没有在建筑物周围设置警戒线,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当对赵本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金城公司对赵本成的人身损害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需有法律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赵本成主张的诉讼请求的数额待庭审中具体质证。伟业公司辩称,长春建工作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案7号楼的管理人是长春建工,赵本成受伤的区域正是金城公司对外劳务分包的区域,并非建工的施工区域,因此在自己的区域进行施工是不需要任何人同意的,而相反长春建工明知道自己管理的建筑下方有工人正在进防水施工,既没有在建筑物周围设置警戒线,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当对赵本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伟业公司对赵本成的人身损害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需有法律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赵本成主张的诉讼请求的数额待庭审中具体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赵本成(受雇于伟业公司)在蓝色港湾D区七号楼施工,从楼上掉落木方,砸在赵本成的头部,将赵本成砸伤。伤后被送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左侧顶骨骨折等,于2015年12月21日出院,共住院69天。出院后转入长春圣心心脑血管医院继续康复治疗97天。2016年1月19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对赵本成的伤情作出吉常司鉴所[2016]法临鉴字第8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赵本成此次颅脑损伤后果目前检查符合一级伤残;2.赵本成此次外伤需要护理依赖,为完全依赖程度;3.赵本成此次外伤需要医疗依赖,医疗依赖费用每月约需1000元人民币;4.赵本成此次外伤所需营养费用约为10000元人民币。另查:2014年6月12日,长春建工与天汇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汇地产将蓝色港湾二期D区5、6、7、8、11、35、号楼土建、水暖及电气工程承包给长春建工。同日,金城公司与天汇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天汇地产将蓝色港湾二期D区1、2、3、36号楼土建、水暖及电气工程承包给金城公司。2014年7月14日,金城公司与伟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金城公司将蓝色港湾二期D区1、2、3、36号地下室和主体防水工程。2015年6月11日,天汇地产、长春市建设监理中心、金城公司、长春建工等单位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明确记载:“防水工人在我施工单位(长春建工),主体下方地下室顶板进行防水作业,必须与我方先行沟通,如果防水单位在没有我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出现一切后果自负”。再查明,长春建工已经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403152.61元。赵本成居住于河南省驻马店关庄小区94号。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本成在楼下防水施工过程中被楼上掉落的木块砸伤。造成赵本成的受伤的原因系其雇佣单位伟业公司在施工前并未与长春建工及金城公司进行有效沟通,施工前并未经长春建工同意擅自施工,因此,伟业公司对赵本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长春建工对其施工范围内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并未设置警示标牌等相关警示性及安全性的相关措施,因此,其应就赵本成的伤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伟业公司负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长春建工负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城公司作为地面防水的承包单位,其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伟业公司,金城公司与长春建工就地面防水施工一事在双方之间形成的《会议纪要》中有明确约定,即地面防水施工过程必须与长春建工进行沟通并应取得长春建工的同意方可施工。但金城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长春建工就地面防水施工一事进行了沟通并经长春建工同意施工的相关证据。同时,金城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伟业公司施工前应征得长春建工同意等相关事项,因此,金城公司应就伟业公司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本成主张天汇地产承担责任一节,因天汇地产将工程发包给长春建工及金城公司,长春建工及金城公司均具备施工资质,天汇地产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天汇地产不承担责任。赵本成的合理损失如下:1.定残前护理费12565.28元(参照2016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标准,居民服务业,护理费为120.82*104天*1人);2.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0元(参照2016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标准,100元/天×166天);3.误工费为16258.32元(参照2016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标准建筑行业误工费为156.33元/天×104天);4.护理依赖费440993元(护理依赖费酌定保护十年,十年后的护理依赖费赵本成可另行主张权利。参照2016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标准,居民服务业,120.82元/天*365天*10年);5.医疗依赖费120000元(医疗依赖费酌定保护十年,十年后医疗依赖费赵本成可另行主张权利,1000元/月*12月*10年);6.营养费10000元;7.病例复印费290.5元;8.交通费酌定500元(租车费用系赵本成在长春建工处借款10000元,故该项租车费用9000元不予支持);9、残疾赔偿金511520元(参照2016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5576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11鉴定费用4000元;以上共计1182727.1元。依据责任比例划分,长春建工应赔偿赵本成354818.13元,因长春建工垫付的金额已经超出其应赔偿数额,故长春建工无需向赵本成支付赔偿款,关于多支付部分,长春建工可另行主张权利。伟业公司应赔偿赵本成827908.9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长春市伟业亨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赵本成各项损失共计827908.97元(1182727.1元*70%);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赵本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84元,由赵本成负担11703元,由长春市伟业亨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