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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卢清海与饶河县大佳河乡大佳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清海,饶河县大佳河乡大佳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4民初405号原告:卢清海,男,饶河县大佳河乡桦林村农民,现住大佳河乡大佳河村。被告:饶河县大佳河乡大佳河村民委员会,地址饶河县大佳河乡大佳河村。法定代表人:周正君,男,饶河县大佳河乡大佳河村书记兼代理村长。原告卢清海与被告饶河县大佳河乡大佳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佳河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清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佳河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清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大佳河村委会立即偿还欠款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大佳河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大佳河村委会为村内建设在其处购买电机附属件及电缆,因当时村委会经济紧张,未及时结清货款。经卢清海多次索要,2016年12月30日大佳河村村长王秀光给其出具了欠据,欠据载明大佳河村委会欠桦林村卢清海货款28000元。被告饶河县大佳河乡大佳河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大佳河村委会给卢清海出具了由时任大佳河村长王秀光签字,并加盖大佳河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据一份,欠据载明大佳河村民委员会在卢清海处购买电机附属件及电缆,欠卢清海货款28000元未清偿。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大佳河村委会在卢清海处购买电机附属件及电缆,卢清海依约交付电机附属件及电缆后,大佳河村委会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卢清海提供的欠据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清楚,欠据上有大佳河村长王秀光签字并加盖了大佳河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内容完整,可以证明其主张。综上所述,卢清海要求大佳河村委会立即清偿欠款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饶河县大佳河乡大佳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卢清海2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饶河县大佳河乡大佳河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瑞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