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余成章、腾少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章,腾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余成章,男,生于1963年9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辉。被执行人腾少先,男,生于1966年6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738号余成章与腾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腾少先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余成章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廷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