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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余成章、腾少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章,腾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余成章,男,生于1963年9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辉。被执行人腾少先,男,生于1966年6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738号余成章与腾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腾少先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余成章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廷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