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五岳(泉州)实业有限公司,尤芳顺,尤祖溪,尤水钦,尤水攀,李金莲,苏志坚,傅乌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3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7186-0。负责人郑珊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世益,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91273-8。法定代表人尤芳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986178-2。法定代表人尤水钦。被执行人五岳(泉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东江公司主楼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8453118-3。法定代表人苏志坚。被执行人尤芳顺,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祖溪,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水钦,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水攀,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金莲,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苏志坚,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傅乌京,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五岳(泉州)实业有限公司、尤芳顺、尤祖溪、尤水钦、尤水攀、李金莲、苏志坚、傅乌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19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47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6900元;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五岳(泉州)实业有限公司、尤芳顺、尤祖溪、尤水钦、尤水攀、李金莲、苏志坚、傅乌京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五岳(泉州)实业有限公司、尤芳顺、尤祖溪、尤水钦、尤水攀、李金莲、苏志坚、傅乌京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启动司法查控程序,查明各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合计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1908.20元,转为执行费),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3、被执行人尤芳顺有南安房产,本院另案轮候查封【(2015)南执1871号】;有南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15)南执602号】;被执行人尤芳顺的车辆已被查封。4、被执行人苏志坚有泉州房产一处,本院已在诉讼阶段进行查封,现该房产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已依法参与分配。5、被执行人傅乌京有泉州房产一处,本院依法轮候查封。6、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合源塑料厂、五岳(泉州)实业有限公司、李金莲、尤祖溪、尤水钦、尤水攀、李金莲无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尤芳顺、尤水钦、苏志坚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现查无各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