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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惠章、吴俊华与顾建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章,吴俊华,顾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惠章,男,195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吴俊华,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顾建飞,男,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陈惠章、吴俊华与顾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为全市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通仲裁委员会(2016)通仲裁字第53号裁决书,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凯代理审判员  李双全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