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惠章、吴俊华与顾建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章,吴俊华,顾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惠章,男,195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吴俊华,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顾建飞,男,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陈惠章、吴俊华与顾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为全市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通仲裁委员会(2016)通仲裁字第53号裁决书,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凯代理审判员 李双全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