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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元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元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700号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05425683-7。法定代表人韦绘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元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迎凤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06828965-6。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元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奚浩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