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879号原告:马某,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邢某,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淋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