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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红收与付长顺、河北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收,付长顺,河北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682号原告:李红收,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勇,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长顺,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雪驰路13号2号。法定代表人:牛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增兵,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收与被告付长顺、河北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收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收撤诉。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及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