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斌与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柴传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柴传钢,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966号原告杨斌,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捷,经理。被告柴传钢,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满族。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冲海,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斌与被告被告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柴传钢、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柴传钢、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飞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