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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斌与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柴传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柴传钢,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966号原告杨斌,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捷,经理。被告柴传钢,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满族。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冲海,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斌与被告被告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柴传钢、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博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柴传钢、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飞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