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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文余与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朱文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江东和谐家园A1幢3005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雯,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余,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博能,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文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且在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可能对案件判决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孔俊审判员  蔡建华审判员  蒋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