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丽艳与被执行人席海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艳,席海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艳,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席海深,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丽艳与被执行人席海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4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6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峰 更多数据: